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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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陳柏仁 原告 陳惟政 原告 陳沛琪 前列陳柏仁、陳惟政、陳沛琪共同法定代理人 邱紫君 被告 陳肇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肇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