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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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

債權人 葉沐陽

上列債權人葉沐陽因與債務人承冠生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沐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記載債權人葉沐陽住所、身分證字號等足以特定債權人身分之聲請狀。

三、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本件請求新臺幣561,000元其中之51,000元部分如屬違約金性質,請提出該部分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本件關於利息部分請求之記載。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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