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592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177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9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係在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前,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177號案件簽結,而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並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107年度毒偵字第5922號扣案、含袋毛重2.
1公克;108年度毒偵字第4177號扣案、含袋毛重1.73公克),經送鑑驗後,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而尚未處理,故除鑑驗用罄者外,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之;又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管4個,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92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
8月26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9597號駁回再議確定。被告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係在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前,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177號案件簽結,而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緩起訴期間業於110年2月25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字卷宗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等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顯見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為供其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明在卷(107年度毒偵字第5922卷第5至6頁、第33頁),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1│透明結晶1包│檢出成分甲基安非│台灣檢驗科技股││││他命(含袋毛重2.│份有限公司107││││1公克,因鑑驗取│年10月2日濫用││││用0.0038公克,驗│藥物檢驗報告(││││餘總毛重2.0962公│報告編號:UL/2││││克)│018/00000000(│││││107年度毒偵字│││││第5922號卷第73│││││頁)│├──┼──────┼────────┼───────┤│2│透明結晶1包│檢出成分甲基安非│台灣檢驗科技股││││他命(含袋毛重1.│份有限公司108││││73公克,淨重1.38│年8月2日濫用││││52公克,因鑑驗取│藥物檢驗報告(││││用0.0024公克,驗│報告編號:UL/2││││餘凈重1.3828公克│019/00000000(││││)│108年度毒偵字│││││第4177號卷第77│││││頁)│├──┼──────┼────────┼───────┤│3│玻璃球吸食器│無│無│││1組│││├──┼──────┼────────┼───────┤│4│玻璃球管4個│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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