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47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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