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益興製冰廠 張葉仔 │中國農民銀行臺東分│95年3月31日│210,165元│FAZ0000000│││││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