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16號

原告 顏郁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顏成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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