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