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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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8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建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建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建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四肢健全之人,為圖小利,徒手竊取商店貨架上陳列之商品並放入隨身手提袋內,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行竊之犯罪手段亦屬平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書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犯後已積極填補所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粗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所竊取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物,雖未扣案,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書(見警卷第25頁)在卷可查,堪認其犯罪利得實質上已受剝奪,如另行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非但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亦與比例原則有違,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06號

  被   告 劉建富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建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17時39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道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店」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翁鈺翔 所管理、陳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均置入攜帶背包內,未經結帳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翁鈺翔 察覺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翁鈺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建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翁鈺翔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全聯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崇道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暨附表所示之物蒐證照片1份、監視錄影器影像擷圖32張、現場蒐證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且被告之賠償金額已逾上開犯罪所得,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參,應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 冠 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

(新臺幣)

1

德國Eilles皇家咖啡粉

1罐

219元

2

義美純豬肉鬆

4罐

共952元

3

摩卡特賞咖啡

1罐

246元

4

義美好食瓶香脆花生

1罐

132元

5

義美好食瓶蔥蒜脆花生

1罐

132元

6

萬歲牌杏仁小魚

1罐

289元

7

萬歲牌蜜汁腰果

1罐

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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