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劉玉清 被告 徐政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經以告訴人身分傳喚未到,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毛妍懿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