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上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京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京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訂購貨物,貨
款合計50,110元,惟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並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送貨單及統一發票影本等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
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 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