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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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郭啟良 債務人 邱真 即日昇清潔社法定代理人 林真子 法定代理人 李正榮 債務人 李詩涵 債務人 李翾 債務人 李昕 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蘇明 債務人 李薰 法定代理人林真子法定代理人李正榮債務人 李照元 法定代理人李榮貴
一、債務人 邱真即 日昇清潔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炳文 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邱真、李詩涵、李翾、李昕、李照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青樺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