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 王峯良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被告 王蒼松
王蒼前 王利正
王正惠
王再興
葉王滿
王愛月
李綉勸
王富煬
王凱源
王瀞蓮
王藝臻
張秀梅
王永慶 王志誠 王雅慧
簡灯邦
簡浩陞 簡子妮 王巫愛 治 王保意 王保欽
王保鐘
王保猜
王慶宗
王慶隆 王慶星
王淑雲
鄭家慶
鄭東漢
鄭蕉
鄭麗香
鄭麗花
鄭淑卿
李生傳
李梅花 邱尚緯
邱譯金 邱翊瑄
王文錦
王智勇
王馨以
王羿雯
王律堯
王茹怡 王郁廷
王武源 王淑芳
王淑媚 王 李月娥 王總理
王銘勳 王振勳
王士勳 王維昌
王家瑜
王柏智 兼上一人之 王連美 月監 護人
王香雲 王淑儀
王君如 王惟馨
王惟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8,722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面積887.3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6/63=38萬8,7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二、民事補正暨追加起訴狀所列被告 王巫愛治 於起訴前已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是否追加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如是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