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 王峯良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被告 王蒼松
王蒼前 王利正
王正惠
王再興
葉王滿
王愛月
李綉勸
王富煬
王凱源
王瀞蓮
王藝臻
張秀梅
王永慶 王志誠 王雅慧
簡灯邦
簡浩陞 簡子妮 王巫愛王保意 王保欽
王保鐘
王保猜
王慶宗
王慶隆 王慶星
王淑雲
鄭家慶
鄭東漢
鄭蕉
鄭麗香
鄭麗花
鄭淑卿
李生傳
李梅花 邱尚緯
邱譯金 邱翊瑄
王文錦
王智勇
王馨以
王羿雯
王律堯
王茹怡 王郁廷
王武源 王淑芳
王淑媚李月娥 王總理
王銘勳 王振勳
王士勳 王維昌
王家瑜
王柏智 兼上一人之 王連美 月監 護人
王香雲 王淑儀
王君如 王惟馨
王惟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8,722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面積887.3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6/63=38萬8,7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二、民事補正暨追加起訴狀所列被告 王巫愛治 於起訴前已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是否追加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如是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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