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告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被告 李大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賴寶合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