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永生 被告 張尚健 被告 張江阿秀 被告 張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00元(即臺中市○○區○○路0段○○巷0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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