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弄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所為之96年度促字第17579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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