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66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王瓊珠 相對人 張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張正傑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張正傑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96年5月10日⑵97年2月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⑵1,440,000元。
(五)存續期間:⑴自96年5月8日至136年5月8日。
(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契約、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⑵127年1月30日。
(八)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一)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二)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張正傑債務額比例:⑵全部。
嗣債務人張正傑於⑴96年5月8日⑵97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2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到期日期為⑴104年8月19日⑵104年8月19日,並簽有本票2紙為憑。
詎聲請人屆到期日經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⑴1,247,820元⑵655,276元及遲延利息。而債務人張正傑已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本票2件(以上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光華││0000-0000│建│39│王瓊珠1/2││││││││││張書豪1/2│├─┼───┼────┼───┼───┼──────┼─┼─────┼───────┤│2│臺中│清水區│光華││0000-0000│建│70│王瓊珠1/2││││││││││張書豪1/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臺中市清水區光│住商用│1層:67.39││王瓊珠1/2││││華段0000-0000│加強磚造、水泥平│2層:83.49││張書豪1/2││││、0000-0000地│頂、磨石地床│3層:83.49││││││號│4層│4層:83.49│││││├───────┤│騎樓:16.1││││││臺中市清水區光││合計:333.96││││││華路95之1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