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31號聲請人 許麗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盛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陸拾萬元,惟所附之本票票面金額僅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相對人蔡盛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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