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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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顯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泉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3號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56,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