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84號上訴人 王美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鳳雪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請求之數額為租金新臺幣(下同)31萬2000元、不當得利27萬5600元,合計為58萬7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58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上訴人雖依本院102年7月10日102北簡字第5041號裁定繳納5130元,然該裁定僅就租金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未包括上開不當得利部分,故上訴人就上開不當得利之上訴部分,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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