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658號債權人廣華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安庭 債務人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杰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依經濟部商業司一公司資料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 梁瑜莉 ,台端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