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51號聲請人 廖麗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照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照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末之簽章。
四、補本票原本。
五、提示日為何?(發票日前之提示日之請求與法不合)
六、請求年息利率15%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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