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議隆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陳報有無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2.請聲請人詳列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交通費、水電費、膳食、衣服、醫療、電話費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登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之弟)戶籍謄本,及其100年、101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聲請人之弟現是否服兵役中,如為服役中,並陳報其至何時退役?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按聲請人之存摺資料,有支出保險費約15,000元,請釋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並陳報是否列入必要費用。
3.按更生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更生聲請狀列住所為「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則聲請人應陳報在戶籍登載之「屏東縣○○鄉○○路○號」有無居住之事實,及是否有久住之意思,並提出相關證明。
4.聲請人雖主張需支出父親租屋之租金,惟按聲請人所提自己及父母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址房屋內僅有聲請人設籍,且聲請人在高雄市租屋工作,而父親另設籍於同路段之它址即屏東縣○○鄉○○路○○○○號,請說明父親另租屋之必要性。
5.請釋明父親之戶籍址「屏東縣○○鄉○○路○○○○號」與租屋地址「屏東縣○○鄉○○路○○○○號」為何相異,及房屋之所有人是否與父親具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