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明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娟 間請求返還禮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