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45號聲請人丙○○
乙○○相對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丁○○、甲○○為公示送達,因相對人現居住處所不明,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96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