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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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義務辯護人酈長春律師上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