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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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伍拾柒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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