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智字第3號原告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政緯 被告廣州艾瑞佳商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佳偉 被告 呂怡珊
尤佳琪 蔡宛 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4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589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4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清潭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9年4月3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