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93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