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俗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俗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俗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4年6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12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黃俗箏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緝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一)至(四)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五)至(六)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4年6月11日因上開案件入監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05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0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8月3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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