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蘇文源 (即 蘇瑞雲 之繼承人)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蘇裕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票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P0270192801股票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M1255221601股票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9NX024935441合計4843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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