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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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王筠婷 被告 趙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54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案件繳納狀況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筑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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