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偉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偉銘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林涵雯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