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債務人 李璧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0,002元111年7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2.22%111年8月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以週年利率0.222%計算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日止以週年利率0.2345%計算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0.46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