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李英綺 即 李麗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
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