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告 王仁謀 即立捷工程行
樓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志龍 即勝發起重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6,9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