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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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國瑞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一○九年度交訴字第十一號就羅國瑞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改依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7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國瑞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有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對被告權益非無影響,爰裁定撤銷上開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