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杰誼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臺北○○○○○○○○○)(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杰誼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杰誼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記載未完足及誤繕部分,均經本院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2罪,均係施用毒品,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又編號2、5、6所示之非法持有子彈、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及槍枝等罪,雖係具有相類性之侵害社會法益之罪,惟對於法益之侵害效應較大;另編號3所示之竊盜罪,則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罪,與上開各罪性質不同,具有獨立性;參以編號1至4所示4罪,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40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應有相當之刑期及併科罰金之數額,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就罰金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編號1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4至6所示4罪,原確定判決各諭知之沒收(含沒收銷燬)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皆應併執行之,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表:受刑人林杰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8月1日100年左右至106年7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211號106年度偵字第182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12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128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5日107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12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8日107年9月4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緝字第3344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編號1至4之罪刑(不含併科罰金部分),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12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經抗告後,分別由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41號及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488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405號)。1.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緝字第159號(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助字第836號)。2.編號1至4之罪刑(不含併科罰金部分),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12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經抗告後,分別由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41號及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488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405號)。編號34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09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9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21號108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25日108年4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21號108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2日108年5月21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713號。2.編號1至4之罪刑(不含併科罰金部分),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12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經抗告後,分別由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41號及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488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405號)。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5021號。2.編號1至4之罪刑(不含併科罰金部分),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12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經抗告後,分別由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41號及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488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405號)。編號56罪名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2日106年12月8日至106年12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778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0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2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6日109年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2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6日109年6月3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123號。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8062號。2.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3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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