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81號聲請人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耀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張耀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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