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46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俊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俊鵬准以新臺幣壹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查被告謝俊鵬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列情形,而有羈押與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業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兼命禁止接見、通信。茲以訊問被告後,觀其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參閱證人李觀鳳、 涂志煌 之證詞,復佐監視錄影內容翻拍畫面、扣案偽造之車牌,悉見被告蹈觸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又其一再變易說法忽稱受人指示方始偽造機車牌照云云、忽稱單獨犯案僅欲卸責才會捏造共犯云云,甚者被告 陳明之 共犯尚未到庭釐清真相,遂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綜上可昭原羈押原因仍存無疑。現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忖度本案案情逐漸清晰,雖核原羈押原因迄未消減,但若被告願意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當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權衡比例原則,便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准其以前開金額具保後停止羈押, 爰特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