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被告 呂志忠
呂萬益 呂碧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290元(即系爭房地之價值2,777,161元×債務人 呂理潮 之應繼分1/4=694,2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