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6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張日佑
張日玄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貞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原告 張月卿 被告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 被告 林宏駿
謝建陣 廖英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
歐優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被訴過失致人於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3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4人就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起訴及雇用人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受僱人連帶負責部分,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陳薏伩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