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 許朝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秦鎂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占用原告所彰化縣○○市○○段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彰化市○○路○段000巷00號四層樓)騰空並返還予原告,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請參酌、提供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資料,與系爭房屋區段、屋齡相仿之市場價格,每坪成交價格,估算系爭房屋現市值為何?陳報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供系爭房屋設「聖能宮」現場之彩色版照片。
三、提出上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勿遮掩)、原告與被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