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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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583號聲請人 鄭秋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涉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亦為同法第124條、第95條前段所明定者。蓋本票為提示證券,本票執票人欲行使票據上權利,應於一定期限內向付款人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本票之提示,實為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之前提;至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僅係執票人無庸證明提示未獲付款結果之事實,其在行使票據追索權前,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判決、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參照)。
又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抗字第1606號裁定意旨參照)。不得以LINE提示,請提示日須於到期日使得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