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江宗
邱江春雲 住桃園縣楊.江春月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被告 江宗杉
江宗派 江周秋瑝 住桃園縣楊.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易字第51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