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玲琦(即陳玲琦)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袁從楨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玲琦因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連玲琦因目前日常生活自理需人協助,受心智障礙影響,認知功能有明顯缺陷,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十分有限,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達不能之程度(或謂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經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於102年3月11日鑑定,有該院102年5月17日桃療司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47至50頁反面),足認被告確係心神喪失,依首開規定,本案自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傅伊君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