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守庭
賴金英 賴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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