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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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訴人 王好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國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