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微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再微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微字第6號再審原告角落空間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工程設計工作室法定代理人 廖芝辰 再審被告 楊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且係就針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再審裁判費5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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