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金石醫療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忠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金石醫療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將原捐助章程第12條所定,每年需召開3次董事會之規定,修訂為每年召開2次,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第12條之規定,乃關於董事會之召開時間,由原訂每4個月召開1次變更為每6個月召開1次,屬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並已於103年12月25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金石醫療慈善基金會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11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同意備查函等件附卷可稽。復核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修訂董事會議每四個││本會董事會議每四個│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改每六個月召開一││月召開一次,如董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次。││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之,但│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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