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60號聲請人 張清勝 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4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329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59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34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60號、102年度司司字第32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3號、103年度司司字第250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1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240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11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號展期清算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製磚公司)之股東,因中壢製磚公司之清算人 張主吳 已於民國106年間死亡,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4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329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59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34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60號、10
2年度司司字第32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3號、103年度司司字第250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1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240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11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號號展期清算事件有關土地清理情形,聲請閱覽中壢製磚公司展期清算事件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中壢製磚公司股東名簿,本件聲請人係中壢製磚公司之股東,就聲請事項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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